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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保持徐汇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本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各类投融资机构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本级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债务资金用途)

  本区政府性债务资金具体用途包括:

  1、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2、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益性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3、土地储备、土地前期及基础性开发等项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本区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支出项目建设。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司其责”的工作原则,在区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交委、规土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资委等部门和融资平台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举借、审批、统计分析、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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