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通过引入律师服务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在本区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等方面可以引入律师法律服务。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部门实际,制定法律审查制度,属审批或核准的重大事项事前应由委托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主动防范法律风险。各部门、各单位可以采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形式,也可以“一事一委托”的形式获取律师服务,要加强与所聘律师的定期沟通,提高购买服务的绩效。
(三)要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区司法局要建立服务律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选聘程序、利益冲突审查、评估方式和退出机制。健全行政与行业“两结合”管理模式,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为各部门、各单位引荐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的优秀律师,确保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律师履行职责、遵守义务的监管,要求提供服务的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服务过程中除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之外,应遵守以下规定:
1、保守国家秘密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2、不得散布有损服务对象声誉的言论。
3、忠于职守,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以服务对象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和其他活动。
5、优质、高效完成服务对象委托的各项事务。
6、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意见规定以外的利益。
7、与服务对象委托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8、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要求。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区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委、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审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等单位参加的法律顾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以推广,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区级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具体使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购买法律服务经费应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进行,费用和结算方式可以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公益法律服务,使用单位应当给予提供服务的律师必要的补贴,对公益法律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年底给予适当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