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在公文形成时,行政机关应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对于该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七、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启动发布协调程序,由信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就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公开属性、发布主体、发布途径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统一意见,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
八、提升依申请公开处理能力
优化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办理、答复、提供等环节,正确合理使用推荐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准确率。认真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区府办、区法制办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完善意见征询、会审研究等工作机制,加强梳理分析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九、建立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月度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信息送交档案馆、月度统计报表报送、网上咨询投诉处理、查阅场所建设等情况进行通报,由区府办、区监察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发出监督建议书。建立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区府办牵头,参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设定本区评估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后进行通报并予以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到区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认真听取反馈意见建议,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街道落实整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