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府办发字〔2011〕第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按照把黄浦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深入推进本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撤二建一”后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公文类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确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公文拟稿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公文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行政机关公文审核部门应当会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真审核拟稿部门拟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性质及公开属性。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在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全文予以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公开公文名称、索取号等。
二、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和信息送交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内容,在公文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公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由区科委(信息委)统一向市公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同时定期将公文类信息目录抄送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