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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有序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
  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查阅咨询服务。公共查阅室提供本区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上网查询服务。
  第三条 (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
  在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东方社区信息苑”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上网查阅政府信息服务。
  第四条 (设立政府公报索取点)
  在区档案馆、图书馆、市民接待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大厅、税务办税大厅、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区政府公报》索取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区政府公报索取查阅服务。
  第五条 (设施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设置显著标识,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照本办法分别提供区政府公报、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以及其他政府信息,供市民查阅或索取。
  第六条 (人员要求)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日常工作,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制度。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公报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编辑《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报》,并及时将公报送交各索取点。政府公报各索取点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反馈政府公报发放情况,以便根据需要补充供应,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规定》有关条款,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部门、街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季度通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五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季度通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度通报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每季度对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状况、月度公文类信息备案、信息送交工作、统计报表报送、网上咨询投诉处理、查阅场所管理、依申请公开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在区办公业务网上予以通报。
  第五条 (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对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指南及目录更新、数据统计、工作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编制、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等)、主动公开工作(包括深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完善便民服务等)、依申请公开工作(包括规范处理程序、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典型案例报送等)、年度重点工作(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实施情况)、其他事项(主要是公众评议、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等情况)五大类指标组成。
  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社会评议制度)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政风行风评议范围,由区监察局(纠风办)牵头,组织区政风行风调查员、监督员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问题实例调查。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设置社会评议专栏,征求群众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档案馆、图书馆和部门、街道网站进行检查评议。分析市纠风办对本区各部门、各街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问题投诉和满意度测评中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数据和问题实例。将专家意见、群众投诉和查找的问题等,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街道,督促落实整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发出监察建议书;对拒不改正、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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