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目录
1、黄浦区公文类政府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流程
2、黄浦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规范
3、黄浦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范
4、“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管理实施意见
5、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细则
6、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7、黄浦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8、黄浦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9、黄浦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10、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黄浦区公文类政府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为提高本区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贯穿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全过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所指的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依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区政府及其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所签发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起草
拟稿人应当在起草公文时对公开属性进行初步判断,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拟稿人在起草过程中就应当把握好公文内容;草拟完毕提请报批时,拟稿人应当提出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拟处意见。
对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即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危及安全和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
公文在审核、拟示阶段,应当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进行审核,核稿人签署拟处意见时一并审核公开属性。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当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四、签发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当同时对该公文公开属性予以确认。
五、发布
公文签发并印制完毕后,将已分类标识的公文纸质文本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该机构将收到的文件进行汇总,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好有关文件发布、目录更新工作。对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当公开公文的索取号、标题、成文日期等内容。
六、参照执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审批事项、统计数据、执法文书、史志及其它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程序,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发文稿参考样张
黄浦区××××(单位)发文稿(参考样张)
签 发:年 月 日 | 拟 示:年 月 日 |
核 稿:年 月 日 | 拟 稿:(公开属性)年 月 日 |
文 别: | 密 级: | 发文号: 〔 〕 号 |
标 题: |
附 件: |
主 送: |
抄 送: |
主题词: |
审核 | | 校对(1) | | 校对(2) | | 封发 |
年 月 日发出(共印 份)
备注: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核稿、拟示、签发人签署意见时一并对公文公开属性予以确认或者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1、公开属性:(1)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3)不予公开;(4)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不公开。
2、不予公开的理由:(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5)危及安全和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黄浦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