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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反馈至相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应组织复查,对办理不当的,应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应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复查结果应报区政府分管领导。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在收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书面答复提出人,同时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区政府办公室一份,承办单位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做好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充分说明原因。
  跟踪办理结果应及时书面答复提出人,并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区政府办公室一份,承办单位留存一份。

第六章 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集中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进行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书面总结应在集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每年第四季度,区政府办公室还应组织各承办单位就会后件办理、跟踪办理、重新办理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将书面答复、重新办理的书面答复、跟踪落实的书面答复以及书面总结材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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