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同一代表、委员提出的多件书面意见或政协提案,可采取集中答复的方式,对多位代表、委员联合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政协提案以及多个主题相近的书面意见或政协提案,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归并办理。
第十八条 答复内容应实事求是,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答复应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阐述清楚。书面答复的文字应简洁,并按规定的文稿格式打印成文。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先将书面答复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再正式答复提出人。
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在走访提出人后,草拟答复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书面答复提出人。
第二十条 书面答复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寄送每一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或者商领衔人同意后请领衔人转复其他提出人。同时,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区政府办公室一份,各承办单位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办理结果。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和“难以解决”五类。
答复为“解决采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或是所提意见和建议已被采纳或吸收。
答复为“正在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有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正在着手解决,并有明确的解决期限(一般在一年内解决)。
答复为“计划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已经或正在研究拟定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解决时限(一般在三年内解决)。
答复为“留作参考”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
答复为“难以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现行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复查与跟踪
第二十二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应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复查。对于具体事项并适合实地检查的,承办单位可邀请有关代表、委员参加。
对一些需要重点办理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可会同区人大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