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凡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年内解决或纳入计划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取得提出人的谅解。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代会期间收到的书面意见,如内容比较简单,承办单位能够在会议期间马上解决的,经大会议案组同意后,可在会议期间现场办理,当面答复提出人,并于会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区人代会和区政协全会期间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当场为代表、委员解答有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个别无法当场处理的问题,应在闭幕后两周内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六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提出人。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向提出人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凡明确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承办件,各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共同办理、共同答复。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之间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协调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七条 在办理过程中应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一般在接到承办件后,承办单位应采取先沟通、后办理的方法,书面答复之前必须至少走访提出人或领衔人一次。
(二)人大代表议案转书面意见,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形式,向提出议案的全体代表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参加座谈,直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
(三)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和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团体、专委会负责人和提案者。
(四)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走访提出人或领衔人。
(五)走访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力争与提出人达成基本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