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
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意见,是指市、区人大代表向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市、区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其常委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下简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以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实行书面、网上同时办理。承办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承接、办理、答复等各项程序。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区有关单位办理市、区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承办员;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的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需要重点办理和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比较集中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