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2〕4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委、局、办)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出席庭审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具体承办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起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区人民政府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