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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区重点区域加强“孔明灯”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区重点区域加强“孔明灯”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
(2012年1月20日)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安全生产、工商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本区各重点区域加强对“孔明灯”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电线、加油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本通告所指本区重点区域包括南京路步行街地区、人民广场地区、淮海中路地区、外滩风景区、新天地、田子坊、豫园商业旅游区,延安东(中)路绿地、古城公园、复兴公园等。
  三、本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学校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燃放“孔明灯”存在安全隐患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群众及外来游客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重点区域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孔明灯”的管理:
  (一)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本区重点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孔明灯”。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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