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2012年2月15日 黄府发〔2012〕5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新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市政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地区办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兼任,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任专职副主任,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市食安委、市食安办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本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本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建立和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完善和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做好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上报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指导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