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利润或投资收益,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的净利润或投资收益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同时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资委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委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函告区国资委。
(四)区国资委根据区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区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区财政局开具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