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和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区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或投资收益,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的净利润或投资收益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条 企业按照归属于集团公司净利润或投资收益总额的15%上缴净利润或投资收益。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