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按照
《规定》第
四条的有关规定,工业(包括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本市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编制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程序
(一)确定出让地块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根据年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结合地块前期开发进展及区域土地市场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及时间安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出让方案编制计划。
(二)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丈测绘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土地勘丈测绘。
(三)征询、确定项目建设条件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就拟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征询,汇总确定项目建设条件。
(四)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程度、用途、年限、容积率、环境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对出让地块底价进行评估,领导小组根据估价结果和市场状况审核确定出让底价。
(五)编制出让方案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根据前期征询意见,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上市审批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经批准同意后向区规划土地局办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手续。
(七)土地交易市场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