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接待选民时应热情、耐心、细致地倾听选民的意见、批评、建议和要求,对选民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和要求,要认真做好接待选民记录。对法律与政策明确不能解决的,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向选民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以书面意见形式所反映的内容应调查核实,并填写代表书面意见专用纸;对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形式处理的,代表在做好详实记录后,签署本人意见。
八、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九、坚持和完善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注重发挥代表参与和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主体作用,以代表报名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推荐相结合,邀请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事先将相关材料寄发列席代表。邀请全体代表列席每年年中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和评议区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每位代表每年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少于一次。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区有线电视台、黄浦人大刊物、简报等,让代表了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十、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
十一、坚持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制度,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一是坚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走访、约见代表的制度。二是坚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联系各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三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四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安排的“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十二、坚持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制度,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
十三、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每季度组织部分代表列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