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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经与领衔代表商量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十八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将具体意见及时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答复代表时承诺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切实加以落实;因情况变化未能按原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再次向代表报告情况,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大会期间的代表书面意见全部办复后,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代表工作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对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可选择若干件重点书面意见作为主任会议督办件,加强督促检查。
  对被确定为主任会议督办件的代表书面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函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办理落实解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任会议适时专题听取办理部门有关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年中应将年初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集中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末,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告关于本年度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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