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代表书面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书面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书面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受理。
第四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由区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书面意见的交办工作,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及时交办并告知代表;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负责,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交办,并及时告知代表。大会闭会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代表书面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各承办单位处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承办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书面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书面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书面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书面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收至代表书面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