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用纸,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至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或者领衔代表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研究、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将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大会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大会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