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级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五、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计划或者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向财经工委汇报,由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交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并在区人代会举行前十日将意见反馈给财经工委。
  六、对计划草案及规划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本区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区人代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主要预期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本区实际,是否符合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有利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
  七、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和措施。
  财经工委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重要问题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作好准备。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前提出,并在常委会召开前一个月,将计划调整方案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第三年的第三季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议案的提出最迟在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十、常委会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和认为需要监督的重要经济工作,可以举行会议听取专项汇报,也可以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询问与调查。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一、区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应当定期向财经工委提供经济运行的统计月报、专题报告、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资料。
  十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报告下列重大经济事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