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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级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级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黄浦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委会领导下,协助常委会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及重大经济结构调整等事项;
  (三)应当由常委会监督的其他重要的经济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发展规划(草案)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向财经工委和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
  四、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的计划或者规划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同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财经工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编制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区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列表及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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