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一)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特别对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他科目资金调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有必要的审批手续。
  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因发生重大情况,需追加支出或追减收入,区人民政府应适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实际收入超原总预算额5%(含5%),确需安排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实际收入超原定预算额3%-5%(含3%),确需安排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调整草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和说明,送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为常委会审查提供依据。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并向常委会报告,经常委会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调整预算的决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对预算调整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情况;
  (四)调整后是否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编制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月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送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意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月前,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