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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的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征收、解缴情况;
  (五)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使用与当年资金结转情况;
  (八)当年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九)各种政府性基金、周转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财政年度收支平衡及政府性债务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分别向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和税收征收进度表,并按季度报送收支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可以组织专家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及提供相关资料。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听取常委会财经工委意见,并将审计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常委会可以对审计结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经区人代会批准后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收支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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