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
  (三)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收入按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可安排财力,支出按一般预算科目列到类、重点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
  (五)区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支明细表;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支出类别表和财政建设性资金重大投资、实事项目表;
  (七)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八)预算编制的有关文字说明及常委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财经工委应对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与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五)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解决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七)公共财政支出是否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体现公共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八条 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一起参加。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对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应认真研究,在审查后的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
  初审结束后,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人代会提供审查依据。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全体代表对预算草案及报告进行审议;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代表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大会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之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