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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对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决算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负责区本级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本级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区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经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前的一个月,向财经工委提交区本级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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