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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

  3、执法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组织成员进行培训,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有关资料,做好检查准备。
  4、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座谈讨论和抽样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
  5、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2)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的分析;
  (3)对纠正违法案件、处理执法违法人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4)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5)其他意见和建议。
  6、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7、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五、落实监督意见、推动整改的工作分工
  1、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工作委员会会同研究室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分别归纳整理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真实、准确,观点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审议意见》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后,由办公室转交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中有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应当要求政府、法院、检察院在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当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报告。
  2、《审议意见》及有关调研报告送政府、法院、检察院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了解《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进行整改;在收到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要研究提出评价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机关内外沟通和协调的工作分工
  1、涉及常委会工作和各工作委员会工作安排、各工作委员会之间工作的协调,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必要时,可由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2、常委会初步拟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后,由常委会领导与“一府两院”领导进行沟通,听取意见,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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