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年度监督事项主要围绕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区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汇总整理并提出:
1、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办公室、研究室配合;
2、区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工作室负责汇总整理,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负责汇总整理,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
4、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办公室、研究室配合;
5、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重要问题,由研究室负责汇总整理,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
各工作委员会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事项的建议,同时要提供有关情况的分析,阐明理由。经研究室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下一年年初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监督事项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讨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
四、实施监督的程序及工作分工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拟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视察或者调研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多个工作委员会协同开展的,报主任会议审定后,由牵头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2、视察或者调研结束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视察或者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考和研究。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办公室交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5、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6、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或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可以安排事前参加视察或专题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