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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监督法的主要精神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3、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办事机构作为常委会的服务班子,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二、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1、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除了上述三项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外,常委会监督的形式还有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
  三、常委会监督事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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