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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2〕112号)


安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科技交流服务费标准的请示》(科交字〔2012〕0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我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以及相关翻译、引智成果等对外科技交流服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市场服务特色,不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同时因团组人员、培训地点、委托单位需求等因素差异较大,组团成本处于变动之中,对你中心对外科技交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你中心根据直接服务成本及税金,按不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水平,与委托单位协商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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