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所用药用明胶和空心胶囊来源以及每批铬含量检验结果,要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以上要求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县(市)区局、机关有关处室要按事权划分,加大对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力度,凡发现企业违规生产的,坚决依法查处。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安监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药品委托检验备案表
委托方企业名称
|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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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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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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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类型
| □成品委托检验;□原料委托检验;□辅料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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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项目或使用的检验仪器
| □ 动物试验;□核磁共振;□原子吸收光谱仪;
□ 红外线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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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的频次(次/年)
| □<1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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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备案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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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受托方应尽可能选择本市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2.需要进行委托检验的单位应在委托检验协议签订后5日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带资料包括:(1)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协议应明确委托项目、双方责任和义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2)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备案审核意见中应有明确的委托检验时限。 4. 此备案表格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