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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因撤销、名称变更、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或换用新印章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专用章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原专用章送缴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专用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与代管人员应妥善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使用印章起止日期、事项等。
  第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按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使用。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式样(略)

  附件2: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编号登记

序号

使用单位

编 号

1

市局窗口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

历下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

3

市中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

4

槐荫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

5

天桥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

6

历城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5)

7

长清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

8

高新区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7)

9

章丘市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

10

平阴县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9)

11

济阳县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0)

12

商河县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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