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撤销、名称变更、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或换用新印章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专用章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原专用章送缴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专用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与代管人员应妥善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使用印章起止日期、事项等。
第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按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使用。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式样(略)
附件2: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编号登记
序号
| 使用单位
| 编 号
|
1
| 市局窗口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
2
| 历下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
|
3
| 市中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
|
4
| 槐荫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
|
5
| 天桥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
|
6
| 历城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5)
|
7
| 长清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
|
8
| 高新区分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7)
|
9
| 章丘市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
|
10
| 平阴县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9)
|
11
| 济阳县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0)
|
12
| 商河县局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