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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95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是指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入驻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市局窗口)和各县(市)区局(分局)受市局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印章(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对各县(市)区局(分局)专用章,实行编号管理(详见附件2)。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履行的以下初审、审批事项,应使用专用章:
  (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二)补正申请材料告知;
  (三)许可、登记事项变更记录;
  (四)其他需要加盖专用章的事项。
  第五条 市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应直接加盖市局行政印章,不使用专用章。
  第六条 对专用章应指定专人管理,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由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局)办公室对专用章专管 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空白文稿上加盖专用章。
  专用章使用情况应当在使用专用章登记簿上载明,登记簿应及时归档;未按批准权限使用专用章、使用专用章内容有误以及经办人拒绝专用章专管人员审核使用专用章内容的,专用章专管人员应当拒绝盖章,或报告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八条 对专用章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现损坏、遗失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和市局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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