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残疾人免费接受远程教育,分批分类免费学习信息技术、实用语、数、英等课程。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免费接受文化补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6.市、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足额划拨经费到校;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待遇,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定期评估学校特殊教育质量。对接收残疾人进行中等、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进行补助,提高特殊教育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
7.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向具有教育资质并愿意招收残疾人进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民办机构购买服务。残疾人社区教育点和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合作,鼓励对暂不能入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对残疾青壮年文盲进行文化补习。
8.通过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对普通市民进行基础手语、盲文、盲人定向行走、轮椅使用等无障碍技术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残疾人的氛围。在学校、服务窗口单位招募手语志愿者,培养和储备一批有资格证书的手语翻译人员。组织盲人和教育科研人员,开展盲文研究与推广工作。
9.制订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帮扶措施,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升就业的竞争力。
10.针对市场需要,以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开展有针对性、个性化的特色培训项目。
11.建设具有特色的市级教育培训基地。不断挖掘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建立日趋完善、覆盖面广的职业培训网络,为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的“随班就培”技能培训提供更大的便利。
(四)就业。
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级市)政府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推广“康园”经验,打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服务品牌。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主要措施:
1.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和庇护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举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集中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同时对超过1.5%比例部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2.全市各级政府、残联举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制订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服务机构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支持政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信封、信纸等办公用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使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
3.全市各级政府制订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门卫、车辆保管站、书报亭、电话亭、彩票销售、各类协管员、社区便民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增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参照本市现行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资助,并制订岗位补贴资助政策。
4.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对进入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服务机构的残疾人,给予职业训练津贴和劳动生活补贴。
5.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加强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构建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职业适应评估、技能鉴定、就业失业登记、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等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区(县级市)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形成市、区(县级市)、街(镇)与社会机构共同参与、信息互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扩大残疾人就业服务渠道;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杰出残疾员工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