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区(县)级项目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征询区(县)规划土地局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并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3.根据认定文件并在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收购协议。
(四)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并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五)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市级项目由投资机构征询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意见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原批准文件或原收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区(县)级项目由区(县)政府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
3.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性住房的用途调整,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五、房地产登记
批准用途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用途调整后的保障性住房种类和产权人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和楼盘表“房屋标志”的标注。
六、其他
未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用途调整的,可依原程序重新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及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对擅自变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围的,市、区(县)监察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