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2012年6月20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量分档及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81-28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281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即每度电价0.80元。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配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对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等情况,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按此次分档电量价格的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