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继续在抚顺二中、抚顺县高中进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区)招生试点工作,仍按抚教发〔2011〕32号文件执行。
(十)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11〕176号)精神,启动实施沈阳经济区内八城市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另发)。
(十一)新抚、望花、东洲、顺城、抚顺经济开发区城乡的考生,均可报考城区高中和抚顺县高中;红透山矿、红光电器厂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可报考城区高中;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的考生可报考本县高中和抚顺二中。
(十二)外省、市户口考生要填写《抚顺市2012年普通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照顾外地户口考生在抚报考申报表》,持户口所在地户口簿(原件)、我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签发的居民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及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经所在就读学校初审,县(区)教育局基教科和县(区)招办复审,市教育局基教处和市招办批准,可在其就读的学校报考。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按现行高考政策规定,外省、市户口考生高考时仍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十三)继续实行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
1、指标到校的数额: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分别拿出统招公费生的80%用于指标到校。
2、指标分配办法: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的指标以原分配地区为主(公费生的70%)、其它地区为辅(公费生的10%)进行分配;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的指标面向本县初中进行分配。
3、享受指标的条件:往届生、借读生、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教师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初中期间正常转学的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民办初中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就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才能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非正常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4、奖励指标:从指标到校的总数额中划出适量的指标,用于奖励各项工作经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学校;具体奖励学校名单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确定,县、区学校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并上报市教育局审定。
5、指标到校录取分数:在保证省示范性高中统招公费生与择校生比例为5:1的前提下,从省示范性高中统招公费生录取分数线下延50分按分配的指标数进行录取。如果下延50分仍无进线者,可再下延10分录取一名本校分数最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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