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置独立厨房,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餐具洗消等相对独立区域的专用场地。
(三)食堂用水必须使用市政用水或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设施。
(四)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物贮存间内食品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食品不得落地存放。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第十条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或者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无生产加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经冷藏后的饭菜须回锅加热煮透后方可出售;
(三)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荤素凉菜,制售凉菜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凉菜制作专间。没有取得冷荤许可项目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禁止提供未熟透的菜豆;
(六)禁止购买、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加工场所内禁止住人及存放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