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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置独立厨房,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餐具洗消等相对独立区域的专用场地。

  (三)食堂用水必须使用市政用水或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设施。

  (四)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物贮存间内食品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食品不得落地存放。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第十条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或者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无生产加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经冷藏后的饭菜须回锅加热煮透后方可出售;

  (三)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荤素凉菜,制售凉菜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凉菜制作专间。没有取得冷荤许可项目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禁止提供未熟透的菜豆;

  (六)禁止购买、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加工场所内禁止住人及存放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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