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工地内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将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文明工地”评比相挂勾。在进行建设单位施工条件确认时,要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作为安检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开办内部职工食堂。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地食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查处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设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地食堂,并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建立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排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地的食品采购、贮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安全。
第七条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餐具、容器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四)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五) 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
(六)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离工地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等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扩散性污染源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