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抚食药监发〔2012〕2号)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各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从打造“平安抚顺”、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源头,严格规范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按照《抚顺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程序》规定,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申请开办食堂的建筑工地,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的用房、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备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办食堂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格管理,明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施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以确保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及加工环节符合《抚顺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详见附件)要求,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