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科技计划经费为引导,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九条 依托单位对平台建设经费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平台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第十条 平台建设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动态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平台应当对社会全面开放。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周期为2-3年。平台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将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验收或者评估。验收或者评估合格后,颁发验收证书。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对建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超期2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平台,市科技局将给予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其组建平台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或者评估,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平台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级平台项目;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平台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平台的资格。
第十五条 平台应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平台主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各项条件的保障和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平台应当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在运行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