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6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第三条 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等建设。
第四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科技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对平台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编制并发布年度平台建设项目指南。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平台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或者区、县(市)科技局组织推荐,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给予项目支持。
第七条 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服务的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依托单位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科研经费;
(三)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