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消防装备建设。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建立完善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应当符合《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2011),并逐步加强高、精、尖装备器材配备,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消防铁军装备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2012年底,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分别购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2013年,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分别购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昌吉市高新园区、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分别购置1辆举高消防车;2014年,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分别购置1辆举高消防车;2015年底,所有县(市、区)所辖执勤中队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举高消防车配备率达到100%,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配备全部达到新颁技术标准。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2015年前完善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信息中心建设,建成消防卫星通信网和3G图像传输系统,实现图像、语音和数据综合集成,力争建成一个能够实现跨区域协同作战指挥、火场图像实时传送、情报信息即时检索、网上灭火模拟演练的相对独立、运转高效、安全可靠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九)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相关工作,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