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十四)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自治州高层建筑、出租屋、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定。修订完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出台《自治州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十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在制定和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工作中,要依据城乡规划和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查和批准实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积极将有关设施建设纳入援疆工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2012年,昌吉国家农业园区、昌吉高新园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消防规划编制,2015年底前,自治州所有重点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100%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新、改、扩建道路及新建工程,加快公共消火栓建设,全州每年按标准新建公共消火栓不少于150个,新建水鹤不少于3个,到2015年,消除公共消火栓欠账,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交通、公安、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大体量高层建筑周围划定机动车辆禁停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在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出台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运行、保障等政策规定,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督导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要确保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要将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对因公伤亡的专职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五年建设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86号),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加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救援保障大队建设。要配齐相应的应急救援训练器材装备和模拟训练设施,加快推进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改革步伐。2012年,全州所有县、市建成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昌吉市立项建设昌吉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完成项目土地审批划拨、设计规划等手续;完成昌吉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建设任务;完成州级地震救援队轻型队人员配备和装备配备达标工作;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完成至少1个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并配齐装备。2013年底前,所有县级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完成战勤保障组;昌吉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完成建设任务;昌吉市高新园区、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完成至少1个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并配齐装备。2014年,所有县、市消防队组建完成1个处突护卫组并配齐装备。要结合各地辖区事故特点,切实加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火灾扑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建筑坍塌等事故处置的专业队伍建设,到2015年,昌吉市建成具有三种场所灭火或三类灾害事故处置能力的专业队伍,并能够实施跨区域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