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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进口、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及时依法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九)严格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辅助疏散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援疆工程和重点工程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电焊、防水处理等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要加强外保温材料的检验,确保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将火灾防控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体系,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出租屋、小旅店、小作坊等场所的治理。2012年、2013年,乡镇、行政村、街道、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分别达到70%、100%。2012年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四个基础”要100%经县市人民政府验收达标。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配备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消防斧、灭火器等必要的简易消防器材,力争到2015年,全州所有行政村成立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并能够开展互助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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