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宗、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公安、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民爆物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章行为。
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增强履职能力,2015年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三、切实抓好火灾预防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或出具虚假文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
消防法和
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