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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明确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州本级和各县市公安消防大(中)队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基本支出按国家、自治区标准保障并同比财政经费增长逐年递增。项目支出和消防车辆、消防装备购置经费纳入各县(市)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消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确保本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要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工作,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三化”建设达标。要切实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业化管理,严格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从事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和“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要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消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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