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预防制度和预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规范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加强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实习责任制度。
第五十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开展逃生、救护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 技工院校必须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育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外开展的教学、体育、参观旅游及其他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集体活动中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保证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内接受餐饮、医疗、住宿、交通、环境卫生和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中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合作,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和有效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第五十五条 技工院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附件:
技工院校审批标准
一、普通技工学校审批标准
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