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录取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已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无故不得转学、退学、休学。学校应及时将转学、退学、休学以及更改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于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注册技工院校学生应准予毕业,由其所注册技工院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的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原学校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由原学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六章 招生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除全省同一时间组织招生外,技工院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随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学生就业管理机构,建立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规范就业档案管理,指导学生就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树立自主创业观念。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取得国家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企业招聘(录用)员工时(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