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在毕业生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五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情况,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半工半读等模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界、经济界和科技界相关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及专业建设委员会。各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研讨学校的发展方向,指导学校的教研教改、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聘请企业懂工艺、有经验、专业理论深厚的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咨询顾问或专业教师,帮助学校制定和完善符合生产岗位需求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并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及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选派教师到企业进行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技工院校的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和落实实习计划。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不得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资料。对于擅自提供、出售虚假学籍资料或相关凭证,违规发放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须严肃处理并由所在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